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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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万吨黑色金属铸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县凹土科技产业园科园四路,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0万元,本项目总用地面积14356平方米,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8000吨铸钢件、2000吨铸铁件生产能力。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正常运营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熔炼废气经炉盖与除尘一体化密闭设备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落砂废气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树脂砂生产线混砂废气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砂处理废气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上述分别收集的废气合并至布袋除尘器(TA002)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树脂砂生产线涂层废气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树脂砂生产线造型废气与大件浇注废气共用一套移动开合式密闭装置收集,小件浇注废气采用车间密闭负压收集,上述分别收集的废气合并至“冷却器(风冷)+布袋除尘器+双碱法吸收系统+活性炭吸附/脱附+RCO”装置(TA003)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抛丸废气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TA004)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打磨废气经有边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TA005)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粘土砂生产线混砂废气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砂处理废气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上述分别收集的废气合并至布袋除尘器(TA006)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喷塑废气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至袋式除尘器(TA007)处理,喷漆废气经车间密闭、喷漆柜侧吸收集至“水帘+干式过滤器”装置(TA008)处理后与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的喷塑固化废气、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的喷漆烘干废气合并至二级活性炭装置(TA009)处理,上述经处理后废气合并至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树脂砂生产线制芯废气、覆膜砂生产线制芯废气、粘土砂生产线造型废气分别经各自配套的集气罩(加装垂帘)收集至“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装置(TA010)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DA001、DA002、DA004、DA005颗粒物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DA003、DA006、DA008颗粒物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二氧化硫、NMHC、甲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7颗粒物、NMHC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
铁水包加盖密闭转运,粉状物料采用袋装或罐装,与生铁、废钢以及其他粒状、块状散装物料一并贮存于封闭原料储库;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通过管道或封闭式皮带输送机进行厂内转移、输送;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采取喷淋(雾)措施抑尘,1#、2#厂房设置**体干雾抑尘措施;除尘器卸灰口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泄落到地面;除尘灰采用袋装收集、存放和运输;厂区道路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树脂、固化剂、脱模剂等VOCs物料储存于密闭容器中,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转移时应采用密闭容器。上述逸散废气及其他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单位边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其他颗粒物”浓度限值,NMHC、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限值;车间外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润滑油(HW08)、废油桶(HW08)、漆渣(HW12)、脱硫废液(HW35)、废活性炭(HW49)、水帘废水(HW49)、废包装桶(HW49)、废包装袋(HW49)、废布袋(HW49)、废过滤棉(HW49)、废催化剂(HW50)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石膏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按鉴别结果对其进行合理的处理处置,鉴别结果明确前严格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粘土砂、树脂砂的旧砂回用率应达95%以上,其余部分废砂与炉渣、除尘灰、废包****公司综合利用,废覆膜砂由厂家回收再生利用,废浇冒口、不合格品、废塑粉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
6.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废暂存场所等区域防腐防渗处理。
7.加强环境风险管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8.按《**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对照《**省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苏环办〔2023〕242号)要求,对物料储存与运输、金属熔炼(化)、造型、制芯、浇注、清理、砂处理、废砂再生等主要产尘点位和设施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安装用电监控设施,生产车间门口和厂区内物料运输主干道路口等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用电监控、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三、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2400/2400吨,COD≤0.84/0.072吨、氨氮≤0.084/0.0036吨、总磷≤0.0084/0.00072吨、总氮≤0.096/0.036吨、SS≤0.48/0.024吨。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颗粒物≤1.4385吨、VOCs≤0.3661吨(其中甲醇≤0.1128吨)、SO2≤0.4158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无组织):颗粒物≤2.1983吨、VOCs≤0.5336吨(其中甲醇≤0.04吨)、SO2≤0.021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项目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市******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