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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基地场馆专用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6-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英****公司
地址:**市**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2号楼四十层4015号办公室
被投诉人 1 :****体育局****基地
地址:**市柳沙路9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6FC614、4FD405号房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评审设置不合理,具有一定指向性和排他性。
投诉事项2-6:招标文件部分货物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技术分设置不合理,具有指向性、排他性。标书代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标书代写
2、处理结果:决定驳回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1、2、3、5、6、7部分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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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