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 零售点 )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执行。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服务社会的原则,综合区域人口、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消费能力、城市管理等因素,着力构建满足消费、容量合理、适度竞争的零售点分布格局。
第五条下列区域设置零售点,采取距离调控模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乡镇、****便利店、超市、烟草专业店业态零售点,与周边已设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少于80米;新设娱乐服务类、其他类业态零售点,与周边已设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0米。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乡镇、集市街道两侧区域外,其他国道、省道沿途新设零售点,与周边已设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0米。国道、省道沿途的自然村,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下列区域设置零售点,采取距离调控和总量调控相结合的模式,具体标准如下:
****村委会所在地的自然村,每村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少于80米;其他自然村,每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每个居民住宅小区内部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居民住宅小区内部零售点应设置在一楼商用的经营场所,一楼非商用场所及二楼以上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三)专业性市场、商场内部最多设置4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少于80米。
(四)商业办公楼一楼正****商铺可设置零售点,且距离最近的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少于80米。商业办公楼一楼大堂内部及二楼以上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除外。
****服务区,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服务区域内部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六)每个大专院校内部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少于80米。
(七)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相对封闭场所,每单位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八)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内部不予设置零售点,封闭式管理景区外围消费者可自由通行区域或非封闭式管理景区,每单位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数量的限制,其他要求不变: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校园新(改)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的。
(二)因合理布局修订,****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止办证区域内,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在当地烟草专卖局书面告知后3个月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的。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
(四)实际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商店、超市、便利店。
(五)实际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提供对外餐饮服务,有独立烟草制****酒店。
(六)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在2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往前推2年),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1个月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的。
(七)全省门店总数在100家以上且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便利店。
(八)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八条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经核查为本人独立经营(须驻店经营,不得转租、雇佣、合伙、挂名等),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距离标准可降低20%,其他要求不变。本人名下已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曾享受特殊群体办证倾斜政策(含已注销或歇业的许可证),不降低零售点间距标准:
(一)持有一级、二级或三级残疾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以个体经营形式提出申请的。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
(二)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情形由申请人提供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范围内不新设零售点。本规定生效之前,****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范围内已经合法持证的零售点,其中80米范围内的,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提前搬迁经营地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执行;超过80米的,许可证到期依法延续,不受距离调整的影响。
在建或****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可依申请发放短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小学校、幼儿园招生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且不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
第十条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的情形:
1.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铁皮棚、活动板房或者其他临时性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建筑工地申办短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外;
2.未开展实际经营的场所;
3.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福利院、青少年宫、****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主营母婴用品、文具用品、玩具产品、游乐竞技、托管培训等主要以未成年人为业务对象,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的场所;
(五)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粮油散酒、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以及森林保护区、化工厂**等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场所;
(六)营业执照核定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
****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八)对未成年人购买卷烟无有****超市、无人商店;
(九)实行封闭管理的各类旅游景区、物流园区、企业厂矿等不能有效开展烟草专卖执法检查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场所。
第十一条已合法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许可证有效期满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其他调整的影响。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可通行间距:申请点与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之间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含对外****中心点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可通行距离测量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二)商业办公用楼:位于城市商务区,可用于企业和个人从事商业活动或办公的楼房。
(三)专业性市场:以现货批发为主,集中交易某一类商品或者若干类具有较强互补性或替代性商品,且相对独立的场所。
****便利店:是指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烟酒及日用品为主,以满足顾客即时性、服务性等便利需求为主要目的,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综合零售业态。
(五)烟草专业店:是指以销售烟草制品为主,可兼营烟具、酒类或其他高档商品的零售业态。
****超市:是指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商品种类比较丰富,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通常可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或现场就餐服务,出入口分设、收银台集中,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处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零售业态。
****商场:是指位于街区型建筑集群或封闭型建筑物内,经营多种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通常具备餐饮、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项目或设施,且可满足消费者对时尚、中高档、多样化商品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八)娱乐服务类:是指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为主,带有烟草制品零售性质的业态。
(九)其他类业态:****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的其他零售或服务业态。
(十)固定经营场所:建筑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且与住所相对独立,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域即可进店购买商品的场所。尚未装修的毛坯店面或处于装修阶段的店面、不对外营业的仓储场所不属于本《合理布局》规定的经营场所。
****小学: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学校,****小学、****学校、****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指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幼儿园。
****学校(幼儿园)周围:****学校、幼儿园任意进出通道****中心点为起点,以零售户经营场****中心点为终点,两者之间直线距离。
直线距离测量过程中如遇墙体、河流等物理隔断,可根据实际情况,标定具体测量点位后多段直线测量。
(十四)实际经营面积:是指用于实际对顾客开放的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等配套功能区域。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 以上 不少于 最多 范围内 均包含本数, 小于 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5年9月28日起施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年版)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附件: | 附件: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测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