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博政文〔2022〕 61 号
****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和资产管理体制,显化自然资产价值,进一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合理引导农村集体土地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办公室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19〕40号)、******厅《关于在**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试点的函》要求,从2019年10月份开始,我县组织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制订工作,******厅评审验收通过,形成了**县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
现将《**县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印发给你们,本标准自2022年8月15日起执行,作为我县今后集体土地统计、供应、交易的依据。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