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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1日,我局通过《**日报》(**版)送达******社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现告知时限已满。根据《中华人******社法》等相关规定,决定依法吊销**县******社等9家企业营业执照,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为送达,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上述企业如不服以上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届满之日起60****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91-****315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