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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正在调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的义务,请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到****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石满、李日盛 联系电话:0771-****038
联系地址:**市洪历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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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