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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08-28 16:16 |
| 名 称: | ****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示 | ||
| 文号: | 关键字: | ||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设立(变更)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
申请单位:****
营业地址:**省**市安****办事处盈****中心1幢1-3-32号33号35号36号37号商铺
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吧) 经济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李* 性别:男 年龄:23 籍贯:**省***
拟设立经营地址:**省**市安****办事处盈****中心1幢1-3-32号33号35号36号37号商铺
拟设立单位名称:****
拟设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旅游局
监督电话: 0871-****5245 邮编:650300
通讯地址:**市宁湖大厦16楼1618室
公示时限: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10日(拾天)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以下条款: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