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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发布日期 | 2025-08-27 16:28 | ||
| 内容概述 | **市****总站根据相关规定对**市陵雨干沟及大寨干沟沟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作出审批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30天,告知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还公布了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等情况,准予行政许可。 | ||||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省水土保持条例》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我站对**市陵雨干沟及大寨干沟沟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请按相关规定向**市****总站查阅。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30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9-****5116****水务局窗口)029-****5850(**市****总站)
通讯地址:**市**区凤锦路58号
邮 编:710000
**市****总站
2025年8月27日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编制单位 | 建设地点 | 批复文号 | 批准时间 | 办理结果 |
| **市陵雨干沟及大寨干沟沟道治理工程 | **** | **尹颂****公司 | **市**区张卜街道和**区**街道、雨金街道 | S_XASSB202502 | 2025.8.21 | 准予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