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县500****电站扩建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政府关于**县500****电站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作为**县500****电站扩建工程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卫城镇半山村9组0.1147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0380公顷,园地0.07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家所有。同时将0.9119公顷国有农用地(均为草地)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面积1.0266公顷,征收土地四界以勘测定界图件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严格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公布**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盐府发〔2023〕17号)标准卫城镇半山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28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土地按农用地标准的一半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及我县实际标准执行。
(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耕地0.0380公顷,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严格按照《******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及《****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府办函〔2022〕117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政府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附件:**县500****电站扩建工程建设用地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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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
附件
**县500****电站扩建工程建设用地情况明细表
单位:公顷
|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安置农业人口数(人)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公顷) | 耕地补偿倍数 | |||||||
| 街道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土地补偿(倍/亩) | 安置补助(倍/亩) | ||||
| 卫城 | 半山 | 9 | 0.1147 | 0.1147 | 0.0380 | 0.0714 | 0.0053 | 0 | 1 | 49.2 | 40% | 60% | |
| 集体土地小计 | 0.1147 | 0.1147 | 0.0380 | 0.0714 | 0.0053 | 0 | 40% | 60% | |||||
| 国有土地小计 | 0.9119 | 0.9119 | 0 | 0.9119 | |||||||||
| 合计 | 1.0266 | 1.0266 | 0.0380 | 0.0714 | 0.9119 | 0.0053 | 0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