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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代码 |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105 国道钟落潭段改造工程 | |||||||||||||||||||||||||||||||||||
| 招标项目名称 | 105国道钟落潭段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 |||||||||||||||||||||||||||||||||||
| 标段(包)名称 | 105国道钟落潭段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 |||||||||||||||||||||||||||||||||||
| 公示名称 | 105国道钟落潭段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5年8月22日 10时30分 | |||||||||||||||||||||||||||||||||||
| 评标情况 | 本项目评标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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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候选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代码 | 排名 | 投标报价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 | ||||||||||||||||||||||||||||
| (主)****,(成)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集团有限公司,(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914********013137P | 1 | 41369.590712(万元)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要求 | 暂定340日历天,较招标文件要求工期提前25日历天 | 资格情况: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业绩情况: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王军良 | 资质资格:鄂142********24956 业绩: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主)****公司,(成)闽武****公司,(成)****公司 | 914********7016701 | 2 | 41280.903935(万元) | 1.勘察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13年版《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2.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总工期:暂定365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暂定为335日历天,勘察设计工期暂定为3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且在项目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批复后,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或开工报告)。 | 资格情况: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业绩情况: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李国锋 | 资质资格:豫141********24392 业绩: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集团第三****公司,(成)中国华西****公司 | 915********4132305 | 3 | 41442.152622(万元) | 1.勘察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13年版《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 暂定365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暂定为335日历天,勘察设计工期暂定为3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且在项目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批复后,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或开工报告)。 | 资格情况: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业绩情况: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朱仁亮 | 资质资格:贵152********06313 业绩: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异议受理部门 | **市白****管理中心 | 联系地址 | **市**区**正街52号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张工 | 联系电话 | 020-****4451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市**区建设****管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0-****2546 | |||||||||||||||||||||||||||||||||
| 联系地址 | **市**区大金钟路23号****交通局二楼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5年08月28日17时00分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5年09月02日00时00分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等相关资料,向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