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审批取水许可决〔2025〕4号
**县****公司年开采105.7万立方米花岗岩
石材项目取水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县****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8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行政许可。
一、**县****公司年开采105.7万立方米花岗岩石材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县**瑶族乡平西村(**县**瑶族乡花岗岩**三号矿段),取水水源位于**县**瑶族乡平西村板冠河左岸。该花岗岩三号矿段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生产规模由16.0万m3/a扩大到105.7万m3/a,(其中花岗岩荒料30万m3/a,花岗岩碎石75.7万m3/a)。设计开采面积为0.3093km2,开采深度为+600m ~ +390m。其余的开采标高、开采方式等均保持不变。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相关规划要求。
二、基本同意项目取水方案
项目属于已建项目,含运行期取水。
项目取水主要用于工业用水,取水设施为5台水泵。项目分别于**县**瑶族乡板冠村板冠河左岸河段布设5个取水点分别服务于**5个开采平台,各取水点坐标及分布见表1。项目年取水总量4948m3/a,其中生产取水量4248m3/a,生活取水量700m3/a。项目取水保证率为95%。
表1 各取水点坐标
| 序号 | 取水服务平台 | 东经 | 北纬 | 间距(m) |
| 1 | 一号开采平台 | 111°07′56.9530″ | 24°33′20.5688″ | 2号下游74m |
| 2 | 二号开采平台 | 111°07′56.9530″ | 24°33′22.9688″ | 4号下游166m |
| 3 | 三号开采平台 | 111°07′58.0976″ | 24°33′29.2291″ | 5号下游253m |
| 4 | 四号开采平台 | 111°07′57.9530″ | 24°33′27.9688″ | 3号下游40m |
| 5 | 五号开采平台 | 111°07′55.2396″ | 24°33′35.6868″ | 位于最上游 |
三、取水口断面多年平均流量为0.42m3/s,特枯年水平年平均流量为0.212m3/s。95%保证率下年可供水量为535万m3,项目最大取水流量为0.004m3/s,生态流量0.042m3/s,满足取水需求。取水口现状年水质为IV类水质标准。取水口地质条件良好,设置合理。项目取水口、水量、水质均满足项目取水要求。项目取水符合**市水功能区划和**县用水总量控制等水**刚性约束控制指标要求,取用水合理,同意项目年取水总量4948m3。
四、项目年取水量指标为0.002m3/t,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用水定额地方标准要求。
五、项目下放生态流量为0.042m3/s,下放方式为自流,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项目不对其他用水户产生影响,不需采取补偿措施。项目对水**、水生态及周边用水户影响较小。
六、项目建设时,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装符****监控设备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
七、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自治区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八、请根据《****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19〕6号)的要求,将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自查报告(包括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计量设施认证及检定或核准情况、取用水记录、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单位,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工程取水后按规定缴纳水**税。
九、本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批准编号为:钟审批取水许可决〔2025〕4号。
十、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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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