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审批
山东-枣庄-滕州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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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成文时间:2025年08月28日
文 号:无
发文时间:2025年08月28日
标 题:****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各转供电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各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607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一)居民用户电价政策

根据《****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规定,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以下统称“合表用户”),变压器产权所****公司,以下统称“转供电单位”)不得对其执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到户电价(即最终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二)工商业用户电价政策

根据《****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瓦千时0.9185元)。

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按****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其从电力市场获得的交易价格应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农业用户电价政策

根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607号)规定,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主体(不含“以电折水”供水单位),其转供电设备损耗、运行维护、人员管理等与电力设施运行相关的费用,加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2元(含税),此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自觉做好价格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转供电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转供电主体应当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相关数据至少保存2年。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电价政策,存在违法加收其他费用、****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对照自查自纠,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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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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