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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未依法取得养殖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航道沙井4号航标至东茅墩段(见附件)开展养殖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十一第一款“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且不具备补办养殖证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四十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拆除养殖设施通知书》。
鉴于你(单位)未在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前履行“拆除养殖设施”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代履行。
附件: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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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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