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550-****626,****175(传真)
监督电话:****016
地址:**市龙蟠大道99****管理局****管理局****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县谷丰源年屠宰50万头生猪项目
二、建设地点
**县桑涧镇**县禽类蛋白产品一体化产业园,产业路以南,园二路以西
三、建设单位
****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炎羿****公司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县桑涧镇**县禽类蛋白产品一体化产业园产业路以南,园二路以西,占地面积38305.43m2,总投资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8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年屠宰50万头生猪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环保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等。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满足《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285-2023)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加工废气的收集处理,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待宰区、屠宰区、截粪间、胃肠内容物收集室产生的恶臭、****处理站产生的废气采用密闭收集后经生物除臭塔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蒸汽发生器采用低氮燃烧后废气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采用喷洒除臭剂方式降低恶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燎毛废气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滁大气办〔2020〕9号)中的相关要求;NH3、H2S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标准限值。蒸汽发生器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滁大气办〔2020〕9号)中的相关要求。无组织废气NH3、H2S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水排放口。项目生产废水(猪尿、猪粪滤液,车辆冲洗废水,待宰区冲洗废水,屠宰、分割废水,除臭喷淋塔废水和初期雨水等****处理站(处理工艺:格栅+隔油沉淀+气浮+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二沉+次氯酸钠消毒,设计处理能力为1000t/d)处理需满足**县禽类蛋白产品****处理厂纳管标准(其中粪大肠菌群数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三级标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后与中央空调冷凝水和定期排污水以及生活****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废润滑油、废冷冻机油、检疫废试剂和化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病疫猪、不合格胴体、有害腺体及病变组织暂存在厂内病猪无害化暂存冷库,定期委托****中心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应妥善处理。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建设700m3的调节池兼事故池和40m3的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外环境。污水处理站、污水管线、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危废暂存间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满足**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要求,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项目需设置厂界外100m的环境防护距离。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表(代码:2502-341125-04-01-165545)
******分局预审意见(定环预〔2025〕9号)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