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文晖路448号201-5室及301-5室房屋7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8-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9-18 |
| 出租底价 |
749375.51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 联系人 |
陈女士、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5368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文晖路448号201-5室及301-5室房屋 |
||
| 坐落位置 |
文晖路448号二层及三层 |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市不动产权第****847号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435.99 |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出租标的位于**市**区文晖路448号,招租面积合计约868.92平方米,其中201-5室招租面积约150平方米,301-5室招租面积约718.92平方米。****测绘所得,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出租标的无单独的产权证,为权证编号******市不动产权第****847号的部分,证载权利性质为出让/存量房产,用途为商服用地/非住宅。 2、出租标的中的文晖路448号201-5室及301-5室房屋的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公司,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授权书》,******公司已授权出租方全权负责上述房屋招租等事宜。 3、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面积、具体位置、房产结构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目前出租标的由原承租人使用,原租赁合同到期时间:2026年2月28日。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749375.51元/年 |
|||
| 出租面积(㎡) |
868.92 |
||||
| 租赁期 |
7年 |
||||
| 起租日 |
拟自2026年3月1日起租(若未能在上述日期交付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
||||
| 免租期 |
3个月,计入租期不收取租金,免租期租金分3次减免,分别在租赁期前3年的3月份租金中按首年1个月租金标准扣除。在免租期内产生的水、电、燃气等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二年起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每年递增1%至合同期满 |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按照首年两个月租金收取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 出租用途要求 |
需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经营。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4)出租方对本次租赁的业态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消防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如因租赁房屋证载的(地类)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但出租方不做任何保证。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相关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涉及任何经营证照的办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将该物业转让、转租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利用该物业进行非法活动。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和扰民项目,不得从事生产、使用、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并遵守国家、****商贸用房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6)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承租方须签署《租赁房消防安全责任书》、《廉政合同》。《租赁房消防安全责任书》、《廉政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标的的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有两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仅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 联系人 |
项伟英 |
联系电话 |
138****2020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220000 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 是否专场 |
否 |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