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团风县划拨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转让)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

审批
湖北-黄冈-团风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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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县划拨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转让)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9 09:51

关于征求《**县划拨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转让)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县划拨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转让)工作方案》****政府门户网站(www.****.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8月29日—9月29日

通讯地址: ****广场路5****规划局

邮 编:438000

电 话:0713-****788

电子邮箱:****@163.com

2025年8月29日



**县划拨国有土地办理协议出让(转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划拨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转让)管理,保障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高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和处理意见》,本着依法行政、简化程序、便民利民、分类施策的原则,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纠纷”要求的划拨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转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人划拨国有土地

**县建县期间个人在**经济园、乌林街及其他城镇规划区内依法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且需同时满足: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土地用途、面积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实际情况一致);单宗土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面积超过200****法院生效司法判决文书。

(二)单位划拨国有土地建设办公住宿楼

指1998年12月31****委员会立项审批,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办公住宿楼用地,当时鼓励干部职工落户**,且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方式取得房屋办理协议出让(转让)。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一)个人划拨国有土地办理协议出让(转让):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分别评估出地块现状条件下的土地出让价减去划拨权益价(住房按剩余总价的50%、商业和商住按土地总价的60%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已购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按土地评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年限从“同一建筑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算,住房用地统一按70年核定;后续同建筑其他房屋上市交易时,土地出让年限按“70年-已使用年限”缩短,确保同一宗地同类用途土地使用权截止日一致。

(三)已购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续期:对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未达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70年,权利人未提出续期申请,自然**和规划部门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登记手续,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注明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权利人(含国有土地转让)申请续期至70年最高年限的,按土地评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续期后出让年限按“70年-已使用年限”核定,截止日统一为“同一建筑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70年”。

三、相关政策要求
(一)权属证明补充规定

持有合法土地权属证书,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符合城市规划未办理筑物产权登记需持有规划意见(明确建筑物符合现行城市规划)。

土地权属证书遗失,可通过档案查询土地登记原始档案证明土地权属;四邻界址存在历史模糊的,需提供相邻土地使用权人签字确认的《界址确认书》,****社区、****政府出具的界址证明。

****建设处理
持有土地权属证书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房产证加层建设。县**需持有县****建设处理完毕函,乡镇需乡镇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由县****建设处理完毕函,再补办《规划核实意见》,最后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方可受理。
四、禁止办理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划拨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转让)申请:

(一)小产权房;
(二)存在违法用地情形且未处理完毕的;
(三)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机关****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六)严禁个人通过二次交易等形式取得同一区域两宗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其他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办理协议出让(转让)及土地登记的,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和土地登记,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新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本方案由****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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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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