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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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理顺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妥善处理直管公房住宅租赁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承租直管公房住宅的人员为变更户名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有监护人、法定代理人。

(三)承租人名下直管公房无欠缴租金。

(四)当前未与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存在案件纠纷。

(五)未承租保障性租赁房。

二、变更户名的情形及对应条件:

(一)承租人死亡,申请人应当按以下顺序确定:

1.第一顺序为配偶;

2.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

3.第三顺序为孙子女、外孙子女。

申请人应当取得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同意。上述顺序成员死亡的,由其配偶、子女行使权利。

承租人死亡且无上述顺序成员,公房原始承租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申请变更户名,更名顺序按本条第(一)款确定,并提供协商一致更名意见公证证明。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提供生效法律文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需提供承租人及其配偶指定申请人的公证证明。

(四)房屋被征收安置承租直管公房住宅,其共**置对象申请变更户名。承租人及其共**置对象应当提供协商一致更名意见的公证证明。

(五)1999年12月31日(含)之前单位将直管公房住宅调配给本单位正式职工(含固定工)实际使用,但承租人仍为单位的,职工个人经承租单位书面同意后可申请变更户名。

三、****法院****机关出具的生效文书证明、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明确变更的,依据法律文书变更。

四、承租人在世,除上述第二条(二)至(四),以及第三条情形外,不予变更户名。

五、变更户名后的房屋面积****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含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面积应合并计算。超标面积部分租金按我市《****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住建房政〔2025〕3号)规定的公有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执行。

六、承租人将直管公房住宅变更户名的,承租人及其配偶视同已享受过相应的住房优惠政策。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办理更换户名相关手续并履行合同义务。

八、申请人按规定递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公房授权运营单位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务中心。****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九、****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因特殊情况造成政策适用困难的事项,应上报研究。

十、公开招租、借用、临时周转过渡、廉租房和市场化租赁的直管公房住宅不属于本通知适用范围,依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厦房房政〔2021〕12号)同时废止。之前我市公房管理涉及变更户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鼓浪屿直管公房住宅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住宅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申请变更户名需提供的材料

****建设局

2025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申请变更户名需提供的材料

一、《承租人变更户名申请表》;

二、申请人、法定监护人、代理人身份证;

三、租赁合同原件;

四、《直管公房住宅租赁变更户名具结保证书》;

五、变更户名的情形需提供对应的证明或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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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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