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不合格山药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不合格山药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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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山药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黄竹道森蔬菜销售摊销售的山药(销售日期:2025.4.8),检验结果为该批次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3.54mg/kg,标准指标:≤0.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

二、核查处置情况

**黄竹道森蔬菜销售摊销售的山药(销售日期:2025.4.8)。

该摊位在2025年4月8日销售的山药被县市场局委托****抽检,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A225********01006C),检验结果为该批次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3.54mg/kg,标准指标:≤0.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过询问调查,当事人表示销售的山药是2025年4月8日从庆隆蔬菜批发单购进,购进5kg,购进价格12元/kg,共60元;销售单价是20元/kg,包括抽检共销售了5kg,一共销售了100元,因没有保存购进凭证票据和进行台账记录,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购进信息的真实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之规定。

依据《**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排经营加工点:(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义务的行为,作出处罚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二、对当事人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处罚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以上合并处罚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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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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