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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021MA4QDLTL22 | 建设单位法人:李嘉霖 |
| 李崇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工业园家具产业园**片区 |
|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工业园家具产业园**片区 |
| 经度:112.68171 纬度: 25.6985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5-27 |
| 郴环评〔2022〕1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9-0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000 |
| 142 | 运营单位名称:**** |
| ****1021MA4QDLTL22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021MA4QDLTL22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11MABR5ND47Y | 竣工时间:2024-06-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4-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5-1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49659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生产PVC夹网布4000吨、PVC、EVA、TPU贴布2000吨、无纺布5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生产PVC夹网布4000吨、PVC贴布1000吨 |
| 由于市场因素EVA、TPU贴布、无纺布生产线尚未建成,本次验收不包含此部分,待其建成后进行下一阶段的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贴合、涂层、印花、表面处理以及各类塑料膜生产加工(压延、流延、熔融、挤出等) | 实际建设情况:贴合、涂层、印花、表面处理 |
| 塑料膜生产加工(压延、流延、熔融、挤出等)生产线尚未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厂区隔油隔渣池、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处理厂(二期) 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处理厂(二期)集中处理达 标后排入西河。2、项目PVC压延膜、TPU流延膜等生产线产生的投料粉尘通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3m 排气筒(FQ-1)排放,排放标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贴合、涂层、印花、表面 处理、各类塑料膜生产线以及无纺布生产线等产生的有机废气 (VOCs)通过“包围型集气罩或集气管收集+循环冷却水间接降温 装置+高压静电回收装置+UV光解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串联 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23m排气筒(FQ-2)排放,排放标准满足天 **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524-2020)中表1的“塑料制品制造”和“其他行业”的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挥发性物料日常密闭储存,生产过程中严格落实相应有机废气及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控制要求,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 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净化处理达标后外 排,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表2标 准。 3、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通过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设置消声器、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固废管理。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等要求,做好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堆(存)放、分质处理(置)、管理等工作。规范建设一般固废贮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面积不小于20m2)。压延膜、流延膜、挤出膜以及无纺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次品等经收集并破碎加工后全部作为生产原料回用于生产中;夹网布及贴布生产线产生的废边角料、纺丝组件清洁过程中产生的废熔体以及一般性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废化学品(胶水、水性油墨、稀释剂等)包装桶、高压静电回收装置回收的废溶剂、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机油、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须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贴合、涂层、印花、表面处理、各类塑料膜生产线以及无纺布生产线等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锅炉废气通过“包围型集气罩或集气管收集+循环冷却水间接降温装置+高压静电回收装置+UV光解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串联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23m排气筒(FQ-2)排放,排放标准满足**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表1的“塑料制品制造”和“其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挥发性物料日常密闭储存,生产过程中严格落实相应有机废气及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净化处理达标后外排,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表2标准。项目PVC压延膜、TPU流延膜等生产工序暂未建设。 2、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按分区采取防渗措施,落实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防渗要求,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过厂区隔油隔渣池、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处理厂(二期)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处理厂(二期)集中处理达标后排入西河。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通过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设置消声器、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固废管理。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做好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堆(存)放、分质处理(置)、管理等工作。规范建设一般固废贮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面积不小于20m2)。无纺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次品等经收集并破碎加工后全部作为生产原料回用于生产中;夹网布及贴布生产线产生的废边角料、纺丝组件清洁过程中产生的废熔体以及一般性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废化学品(胶水、水性油墨、稀释剂等)包装桶、高压静电回收装置回收的废溶剂、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机油、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须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 塑料膜生产加工(压延、流延、熔融、挤出等)生产线尚未建设,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暂未安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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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9 | 0 | 0 | 0 | 0 | 0.019 | 0 | / |
| 0.076 | 0.067 | 0 | 0 | 0 | 0.143 | 0.067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2.2744 | 0.079 | 0 | 0 | 0 | 2.353 | 0.079 | / |
| 1 | 隔油隔渣池+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 建设隔油隔渣池+化粪池 | 监测期间生活污水 pH 在 6.7~6.8 之间,悬浮物日均浓度最大值为 44mg/L;化学需氧量日均浓度最大值为 128mg/L;氨氮日均浓度最大值为24.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日均浓度最大值为 32.3mg/L;动植物油日均浓度最大值为 1.15mg/L ;石油类日均浓度最大值为0.87mg/L |
| 1 | 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的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表 2 中燃气锅炉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 | 按环评及批复建设 | 监测期间23m排放口监测结果: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的排放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表 2 中燃气锅炉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 | |
| 2 | 厂界无组织废气 | 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表 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 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 | 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表 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
| 1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 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 | 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要求。 |
| 1 | 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等要求,做好固体 废弃物分类收集、堆(存)放、分质处理(置)、管理等工作。 规范建设一般固废贮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面积不小于20m)。 压延膜、流延膜、挤出膜以及无纺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 次品等经收集并破碎加工后全部作为生产原料回用于生产中;夹 网布及贴布生产线产生的废边角料、纺丝组件清洁过程产生的废 熔体以及一般性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废化学品 (胶水、水性油墨、稀释剂等)包装桶、高压静电回收装置回收 的废溶剂、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机油、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 物经收集后须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 统一清运处理。 | 项目产生的生产固废包括废边角料、一般性废包装材料、废化学品包装桶、高压静电回收装置回收的废溶剂、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机油,夹网布及贴布生产线产生的废边角料、纺丝组件清洁过程中产生的废熔体以及一般性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废化学品(胶水、水性油墨、稀释剂等)包装桶、高压静电回收装置回收的废溶剂、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机油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项目产****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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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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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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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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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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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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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