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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医疗机构变更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行政审批科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署实名。
受理电话:0510-****1603
联系地址:**市清名路380****中心1楼卫健委窗口
邮编: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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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