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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市龙昆南路133号**名都1号楼1-4C房的转移房地一体登记业务,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土地分割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对下列土地分割证明公告作废。
土地分割证明:
| 2025-08-29 11:59 |
| 土地分割证号 | ****00017 |
| 权利人 | ****公司 |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宗地代码 | 460****00002GB02078 |
| 不动产坐落 | **市龙昆南路133号**名都1号楼1-4C房 |
| 备注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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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陈先生,联系地址:**市**区**公园路1****中心****服务大厅,联系电话:****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