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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公司:
原你单位职工王定普(身份证号:532********2285414)于2018年4月28日发生工伤事故,经**省人社厅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据****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云01行终150号,我单位已向王定普家属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766095元(大写:柒拾陆万陆仟零玖拾伍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我单位向王定普家属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66095元(大写:柒拾陆万陆仟零玖拾伍元)存入我单位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我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科。逾期不偿还的,我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市**区春雨路188****中心12楼1206办公室
联系方式:****管理科
联系电话:****6963
我单位指定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支行
账 号:530********05009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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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