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
(一)负责采购人关于“政务﹒经济运行监测应用开发”的采购代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采购文件,包括该类文件的澄清或补遗文件;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需求情况编制采购文件,送采购人审核批准;
(三)按照审定的采购文件要求,编写采购公告并负责发布采购信息;
(四)负责项目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公示; 标书代写
(五)负责组织采购文件答疑会或对潜在供应商书面答疑,并负责整理答疑资料,形成澄清或者补遗通知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六)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负责组织或协助采购人组织专家参与评标,并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若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时,评标专家劳务费由采购人支付;
(七)负责办理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事宜;
(八)负责采购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并于确定中标或成交人后,向采购人移交采购过程的采购情况书面报告(装订成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纸质资料以及开评标活动等相关音视频资料,所有音视频资料刻录成光碟);
(九)协助采购人进行合同的签订,协助采购人对合同进行公示。
(十)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服务要求
(一)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采购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采购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力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采购人做好采购代理工作,并提供与采购项目有关的其它服务。在代理服务中的整个招标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代理项目的招标采购流程,不得有营私舞弊的行为。
(二)招标采购过程要做出工作进度表给采购人(若需),让采购人了解整个招标工作的进展情况;在服务期限内,由采购人根据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具体确定时间,代理机构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三)服务期限内若确实需要更换拟派负责人的,须征得采购人的同意,而且更换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工作经验必须高于或等于拟派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工作经验;
(四)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移交的所有有关采购活动的资料,均须通过书面形式移交,采购人收悉后,将按审核意见予以回函;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应予以审核,如与采购法规不符,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拒绝并提出相应意见,确保代理项目合法、合规。
(五)采购代理过程中,如遇有投标疑、投诉或作出情况说明等,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应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分析原因,向采购人提出合法、合规的处理意见建议,并负责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采购人单位信息进行保密,在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时候均不得将招标信息的任何内容或者从采购人处知晓的关于采购人单位的任何信息泄露给任何其它方。
(七)采购代理机构承接每个项目前,应充分了解掌握采购项目需求情况,紧贴项目实际拟制各类采购文书,严禁随意将以往的采购文件复制剪贴,糊弄应付,甚至错漏百出。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人将建立相关考评制度,对入选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量化考评,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解除服务合同。
(八)采购代理机构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接收各级审计、巡视工作;采购资料(含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为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三、违约责任
(一)采购代理机构被查证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等方式骗取中选的,采购人将解除其服务合同。
(二)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合同,将采购代理机构纳入采购人采购代理黑名单,终身不得参与采购人采购代理工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自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中所列明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合同,并将其违法行为通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代理过程中,如不按照本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等提供采购代理服务,且经采购人书面通知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合同。
(五)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业务量大小、难易程度而拒绝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和工作内容,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合同。
(六)采购代理机构转包或未经采购人同意分包承接项目的,采购人将解除其服务合同。
(七)采购代理机构受到行政****机关认定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采购人将解除其服务合同。
(八)如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注:本次采购最终交易金额以实际项目开标结果为准,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