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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镇报来的《****政府关于**县**镇 2025 年第四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的请示》(南政〔2025〕31 号)收悉。受****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镇矶头村集体农用地 0.4443 公顷(其中耕地0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镇矶头村园地 0.0058 公顷、林地 0.4385 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0.4443 公顷,作为**县**镇矶头村龙祥小区建设项目用地。
二、该用地按使用方式提供,只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 不得作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示。
三、****政府应严格按《****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 号)及《****办公室****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杭政办〔2020〕51 号)办理分户审批手续。
此复。
****政府
2025 年 8 月 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