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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结论,因通过邮寄、留置等送达形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形式进行送达,请有关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三十日****服务中心二号楼401号(联系电话:0752-****077)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结论,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 序号 | 职工姓名 | 用人单位 |
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 |
| 1 | 吴定洪 |
**索****公司 |
**** |
| 2 | 安永海 |
**索****公司 |
〔2025〕3413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