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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公司 、**市****公司
地 址: **省**市**区昌盛大街108号瑞泰澜庭一号楼一单元701 、**省**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法定代表人: 窦增辉 、蔺换卿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57****0881 、182****7899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十一条第一款“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规定,贵公司未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核,不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有效供应商。
附件信息:
****质疑函 .pdf (0.1 KB)
****质疑函 (2).pdf (144.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