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的食品免于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管理局对吉****广场销售的******公司生产的白酒(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18-09-29)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吉****检测中心依GB5009.298-2023(第二法)检测:三氯蔗糖实测值为0.0057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18-09-29,依据当时生效使用的《GB22255-2014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检出定量限均为“0.0075g/kg”,而涉案产品三氯蔗糖的实测值为0.0057g/kg,以当时依据的检测方法涉案产品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同时0.0057g/kg三氯蔗糖的数值极低,含量微小,对产品的口感改善无意义,也排除了当事人人为添加的可能。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事后召回了检验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予以销毁,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推进服务型执法,牢固树立“以服务促监管、寓监管于服务”理念,实现了从刚性执法到柔性服务。本案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既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又给予企业合理的容错空间,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宽容和理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在全面、充分、客观地调查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及排除当事人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依法适用不予处罚规定。二是深化“执法普法双同步”机制,开展“进企业、进园区、进社区”普法活动,进行“以案释法”公开典型案例,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更加直观地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执法标准,增强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三是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在行为时对法律的可预期性,使其能够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来规划自己的行为。
2、****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0日,****管理局在所辖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到当事人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15L/桶、生产日期2025-01-12)”,经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复检报告显示结果仍为不合格。
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255.9元,违法所得2830.0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事后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将在经营商处尚未销售的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并销毁,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830.05元;二、处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
饮用水是生活必需品,饮用水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溴酸盐是饮用水在臭氧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因消毒工艺控制不当导致溴酸盐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矿泉水,长期过量摄入可能增加致癌风险,还可能导致恶心、呕吐、腹泻等消化系统症状,严重时可能影响肾脏和神经系统。市场监管部门对案件的查处,不仅有效保护公众免受不食品安全的危害,而且起到较好威慑作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原水控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义务。
3、****服装店经营的羽绒服经检验不合格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经营的羽绒服(款号:8196 尺码:XL)经江****总院****检测院检验,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FW****00192)显示:检验检测项目:“绒子含量,%”,技术要求≥45.0,检验检测结果:0.1,不符合GB/T 14272-2021《羽绒服装》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5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03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4元;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2068元。
【典型意义】
充绒量是衡量羽绒服保暖性能的关键指标,充绒量不足会导致产品实际保暖效果与宣传不符,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通过对服装的抽检,能够阻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避免消费者因购买到质量不佳的羽绒服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健康风险,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