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免于处罚案
【案情简介】
****收到12345平台举报工单,服务对象来电反映其在当事人处购买的完美芦荟胶由美团平台抽检后发现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的问题。
****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支付凭证、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出厂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涉诉产品进行现场取样并送产品注册备案人完美(****公司进行鉴定,经完美(****公司鉴定,涉诉产品“完美芦荟胶”属假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货架上尚未销售的涉诉批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完美芦荟胶”25支进行扣押。
当事人不知道所售产品为侵权商品,能提供购货来源,视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特别是对保护中小经营者至关重要。对于广大零售商、个体工商户而言,他们没有能力对每一件商品进行专业鉴定。本案所作出的决定实际上是在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立规范的进销货台账,主动索要并保存发票、合同、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让守法经营者吃下“定心丸”,敢于进货经营,不用担心因不可预见的货源问题而遭受高额的罚款,营造了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经营者能将更多精力用于诚信经营和发展业务,而不是担忧无法控制的法律风险。
2、****卫生所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案
【案情简介】
********保障局《问题线索书》,书告当事人购进的药品无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2月13、24日销售了3瓶**白药气雾剂(批次号:ZGA2416)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进购验收台账
经查明,上述药品是药品供应商在厂家的答谢会上获得的赠品,再赠送给当事人的,无随货同行单,也无药品购进验收台账。
当事人购进药品时未建立进购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
【典型意义】
不予行政处罚并非纵容违法行为,而是通过教育、指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认识错误并主动改正。实施减免罚制度是落实服务型执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力诠释了“轻微免罚”“过罚相当”的核心要义。对首次违法给予宽容,能够促进经营主体自我约束,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管理部****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同时,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3、******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生产的接骨木莓牛脾肽特膳饮在流通领域****管理局抽检,经检测,维生素B1的标准指标:0.48-4mg/日,实测值:0.219mg/日;维生素B2的标准指标:0.24-2mg/日,实测值:0.142mg/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维生素B1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3432-2013《食品安**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维生素B2项目不符合GB 24154-2015《食品安**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13432-2013《食品安**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的“双铁+维生素C特膳饮(红枣味)(产品类型: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在流通领域被****总局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项目维生素C的标准指标:15-100mg/每日、实测值6.4mg/每日,检验结论为:维生素C项目不符合GB 24154-2015《食品安**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当事人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32.8元;二、处罚款70000元。
【典型意义】
查处此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食品案具有以下意义:一是彰显了“四个最严”要求,通过最严厉的处罚,对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极大的警示和震慑效应,迫使所有从业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违法,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二是压实主体责任,明确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以外部法律压力倒逼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全方位内控体系,将安全保障从外在要求转化为内生动力。三是维护市场公平,严厉打击不法企业,消除“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为诚信守法企业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