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发〔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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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申请条件
的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市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
(一)适用范围
取得医疗机构****诊所****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医疗机构。
(二)办理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医疗机构****诊所****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7)医疗机构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含3年)。
(8)医疗机构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被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以及经核实无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情形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因使用假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行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未满3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9)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三)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自愿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需提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复印件;
4.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疗保障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员工花名册;
9.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均需核实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相符”。
二、零售药店
(一)适用范围
取得药品****药店
(二)办理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管理部门划定的范围为准,下同)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下同)达到40㎡以上;在**营业面积达到60㎡以上。其中医疗保险服务专区****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60%以上。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含3年)。
(8****药店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被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以及经核实无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情形。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三)提交材料
零售药店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自愿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需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员工花名册;
10.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均需核实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相符”。
如有疑问,可前往****现场咨询,地址:**市**区**路66号社保大楼1楼104室。也可以拨打电话:0778-****586咨询。
附: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药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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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填写说明
一、本表可用钢笔、水性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填写内容为“×××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成为XX****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竭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属实,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如存在,愿承担一切后果并自愿放弃本次申请及3年内再次申请资格”。
| 医疗机构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电话 | 单位对外电话 | ||||||
| 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所有制形式 | 经营性质 | □营利 □非营利 | |||||
| 对公账户开户行名称 | |||||||
| 户 名 | |||||||
| 账 号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时间 | ||||||
| 医疗机构等级 | 场所面积 | m2 | |||||
| 诊疗科目 | 服务类型 | □门诊 □住院 | |||||
| 科室情况 | 临床科室: 个 医技科室: 个 | ||||||
| 床位情况 | 核定床位: 张 开放床位: 张 | ||||||
| 人 员 组 成 | 执业医师 | 共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 |||||
| 注册护士 | 共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 ||||||
| 医技(含 药剂)人员 | 共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 ||||||
| 其他人员 | 共 人 | 合 计 | 人 | ||||
| 是否正式运营满3个月 | □是 □否 | ||||||
| 是否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的医师 | □是 □否 | ||||||
| 是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 □是 □否 | ||||||
| 是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 □是 □否 | ||||||
| 是否具有符合医****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 | □是 □否 | ||||||
| 医院信息系统是否具备药品、医用耗材等管理功能并能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 □是 □否 | ||||||
| ****医疗机构****诊所****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 □是 □否 | ||||||
| 是否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 | □是 □否 | ||||||
| 基本医疗服务是否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 □是 □否 | ||||||
| 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 □是 □否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曾因严重违****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 | □是 □否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 □是 □否 | ||||||
| 申请医**点前3个月诊疗服务量情况( 年 月至 年 月) | 总收入 (万元) | 总支出 (万元) | |||||
| 申请内容 | (申请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2
****药店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填写说明
一、该表用钢笔、水性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填写内容为“×××药店自愿申请成为XX****药店,严格执行医疗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竭诚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属实,不存在虚假情况,如存在,愿承担一切后果并自愿放弃本次申请及3年内再次申请资格”。
| 零售药店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电话 | 固定电话 | ||||||||
| 主要负责人或 实际控制人 | 身份证号 | ||||||||
|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电话 | 单位对外 电话 | ||||||||
| 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 |||||||||
| 经营性质 | 连锁公司 □直营 □加盟 ****公司 □自营直营 □个体 □其他 | ||||||||
| ****公司名称 | |||||||||
| 陈列区 营业面积 | m2 | ||||||||
| 药店经营范围 | |||||||||
| 经营药品种数 情况 | 处方药品种数 | 非处方药品种数 | 经营药品种数合计 | ||||||
| 年 月至 年 月业务收支情况 (至少3个月) | 药品销售额(元) | 其他销售额(元) | |||||||
| 人 员 构 成 | 药学技术人员 | 共 人,其中:执业药师 人。 | |||||||
|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 | 共 人 | ||||||||
| 其他人员 | 共 人 | ||||||||
| 合计 | 共 人 | ||||||||
| 对公账户开户行名称 | |||||||||
| 户 名 | |||||||||
| 账 号 | |||||||||
| 是否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 □是 □否 | ||||||||
| 是否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 □是 □否 | ||||||||
| 是否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 □是 □否 | ||||||||
| 是否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 □是 □否 | ||||||||
| 是否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 □是 □否 | ||||||||
| 是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 | □是 □否 | ||||||||
| 信息系统是否具备经营品种管理功能并能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 □是 □否 | ||||||||
| ****监管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医保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是否在经营场所设置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非医疗保险收费系统 | □是 □否 | ||||||||
| 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 □是 □否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曾因严重违法违****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 | □是 □否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 □是 □否 | ||||||||
| 市级、县级、****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是否达到80、60、40平方米及以上 | □是 □否 | ||||||||
| 市级、县级、****药店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60%以上 | □是 □否 | ||||||||
| 申请内容 | (申请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