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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7 11:21
为全面贯彻中央及省市关于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决策,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新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区全域为禁售禁放区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位、物业服务组织,要落实本行业和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四、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
举报电话:
****管理局:029-****0326
****分局:029-****2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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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