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市四联村**村改造项目明**片区约28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30天 | 公示时间 | 2025-08-29 17:34 至 2025-09-28 17:34 | |||
| 行政区划 | **壮族自治区-**市-**塘区 | 地块面积(m2) | 18588.70 | |||
| 地块规划用途 |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及城镇道路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塘科园东五**面、远信大厦北面 | |||
| 经度 | 108.270298 | 纬度 | 22.852677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5-01 至 2026-06-30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中泽坤(广****公司 | 单位联系人 | 江思雨 | 单位联系电话 | 0771-****812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公司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江思雨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0771-****812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 ****中心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吴钢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0771-****738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相思湖东路26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市四联村**村改造项目明**片约28亩地块位于****市**塘科园东五**面、远信大厦北面,该地块占地面积18588.70m2,合27.883亩,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270298°,北纬22.852677°;CGCS2000坐标系:X=526836.320,Y=****988.341。 调查地块1999年前为农用地,主要种植水稻,1999年后开始建设办公楼,分别为**软件、****创业园,政府机构大楼,1999年至今未发生变化,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及城镇道路用地。 通过第一阶段的资料分析可知,调查地块内**软件园、****创业园企业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无生产企业存在、政府****政府单位办公,地块内从未涉及任何工业企业,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 根据对周边企业分析可知:周边企业****公司可能对调查地块产生非甲烷总烃及石油烃的影响;****加油站、鸿之****养护中心可能存在石油烃的影响;****公司存在VOCs的影响;**市****公司,可能存在非甲烷总烃的影响。5家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可能存在污染泄漏的风险,迁移至调查地块,可能对调查地块产生污染,同时,调查地块内填土在建设时对地块进行一定程度的扰动,且填土的质量未进行检测,无法排除填土对调查地块的影响。因此,需进行现场采样分析,开展第二阶段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第二阶段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重点关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40)。在第二阶段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采样监测,以便得出该地块特征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污染区域等。 本次初步调查阶段工作如下:2025年4月19日进行现场踏勘收集地块相关资料,对本地块进行污染分析识别并制定采样检测方案;2024年4月24日对地块开展人员访谈工作;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23日在地块内进行采样钻探土壤、土壤对照点、地下水样品,样品于采样当天送出,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 本次初步调查在地块内布设6个钻探土壤点位(ZK01~ZK06),采集24个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S1~S3),采集3个地下水样品(不含平行样);共计采集24个土壤样品和3个地下水样品。同时在地块外布设2个对照点(DZ01、DZ03),采集2个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 土壤检测因子包括pH值、六价铬、铜、铅、镉、镍、砷、汞、石油烃、VOCs27项、SVOCs11项,共47项指标。地下水检测因子pH值、氨氮、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铜、汞、砷、镉、铬(六价)、铅、镍、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石油类,共17个监测因子。我司委托具有CMA资质的******公司****调查所有样品的分析检测工作。 本次初步调查土壤评价标准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筛选值,调查地块区域地下水未用做饮用水源,不涉及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因此地下水评价标准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进行评价,因《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无石油类标准限值,石油类评价标准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标准。 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因子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样品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标准限值,石油类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标准限值,说明地块内人为活动及其周边企业经营活动未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地块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检测结果均能达到相应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地块土壤污染风险可以忽略,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地块可按第一类用地规划用途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