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站街道春华社区融侨星域社区服务用房装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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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区服务用房装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社区****社区服务用房装修工程项目需求,现对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前来参加。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单位:****;

2.项目名称:****社区****社区服务用房装修工程监理;

3.项目内容:对商业S1****中心****中心用房以及该栋楼其他必要位置的装饰装修及功能优化改造,包含但不限于水、电、弱电改造以及墙地面装饰、功能室划分、入户门厅施工改造等;

4.合同估算价:人民币0.85万元。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本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在本市无不良记录,诚信经营。


三、投标人须知




(一)所需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监理资质副本复印件;

4.投标函、报价单;

以上资料必须全部加盖单位公章,用档案袋统一密封,封面上加印项目名称并加盖骑缝章。并且以上内容均为否决性条件,完全符合视为合格供应商,否则将不被邀请。

(二)监理服务的要求

1.监理人的义务

1.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1.1监理范围包括:工程建设中所有内容全过程监理,设计图纸(含初步设计)综合审查、现场劳务管理,并配合跟踪审计和结算的初审,对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有效控制,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进行报审,报批、报建等相关手续。包括业主要求的专项工程的管理和移交协调,除特殊约定外,工程所有内容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的范围如有增加,服务内容相应予以增加。

1.1.2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对本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含竣工结算量、价审核)、 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理,做好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2)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4)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6)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7)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9)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10)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1)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3)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4)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5)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8)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20)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3)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1.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1.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1.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

1.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1.3.2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1.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1.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1.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1.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1.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1.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1.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1.4.4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1.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1.6 文件资料

在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1.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2.违约责任

2.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2.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监理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总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履行请销假手续。监理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委托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经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查时发现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场的,每发现一次处违约金500元,同时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还将停止支付监理费用,扣留任何未付的监理费。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不利后果由监理人承担。

(2)委托人不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更换按流程报委托人同意后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监理人应赔偿由此造成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3)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确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须至少提前14天书面报请委托人同意。在委托人未予书面回复期间内,总监理工程师应继续履行职责。委托人同意更换的,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监理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4)因监理人不能胜任职责,委托人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但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违约责任:如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总监理工程师极度不负责任、不能胜任管理职责等原因,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监理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总监理工程师,通知中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监理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委托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监理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委托人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人选须经委托人考核通过方可任职。同时监理人按合同价的1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出现质量责任事故的,处以合同价*2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造成的损失,且一年内限制其参与本辖区的项目建设。

(6)监理人须认真履职,确保项目按期完工,不得延误。

(7)监理人未获得委托人同意,擅自同意工程变更,造成委托人支付承包人变更工程款的,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追偿因变更增加的工程款。

(8)除合同中对违约金收取已进行明确约定外,委托人有权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等)以及对拒不发出委托人发出相应指令的,依据具体情况以及造成的影响程度对监理人处违约金;一般情况,处违约金500元每次,情节严重的或影响恶劣的,处违约金1000元每次。

(9)本合同中所有关于监理人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的违约行为后,将向监理人发出《违约金缴纳通知单》,监理人可在收到《违约金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监理人应在收到《违约金缴纳通知单》后15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监理服务费,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监理人承担。

2.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3.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3.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3.2变更

3.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3.2.2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3.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暂停履行合同直至解除合同。

3.3.1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合同仍然有效;

3.3.2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

3.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2.1款约定的责任;

3.3.4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3.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合同;

3.3.6 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3.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4.监理期限

4.1 总工期计划2个月,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完成及质保期满回访合格之日止。(施工工期延期时,服务费不予调整)


四、投标方法




1.报价截止时间:2025年9月3日 17:30;标书代写

2.报价地点:长江东路490号****社区****中心二楼;

3.投标资料在报价时间截止前送至报价地点;

4.中标要求:有效最低价(X值法)

X值法(依据投标单位数和投标报价,以有效投标报价算术总和除以有效投标单位数,取算术平均值为X值,小于X值的投标报价无效,大于等于X值的投标报价取最低值为中标价;中标报价相同,****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标书代写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汪漪滢

电 话:0551-****5963


**市****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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