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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自然资告〔2025〕7号
经核实,我市以下砂石土矿山企业在关闭前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违反了《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和《**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予以通告,请自觉履行。
通告三十日后,如仍未履行,我局将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治理,恢复治理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取,不足部分依法进行追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作为公****人民检察院移送。
《**县关闭前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砂石土矿名单》内所列矿山企业如有异议,可在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局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市关闭前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矿山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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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