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大****公司**中心店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计算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的批复公示
经****审核,**成大****公司**中心店符合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计算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条件,现予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与****联系(电话:0427-****412)。
关于对《**成大****公司**中心店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计算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的批复
**成大****公司**中心店:
你公司《关于**成大****公司**中心店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计算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保证**成大****公司**中心店职工的合法休息、****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保障局《**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审批办法》(盘劳字〔2007〕37号),针对**成大****公司**中心店的经营特点,****公司请示文中的地区经理和业务人员岗位,共计10人实行不定时计算工时工作制;店长、主任、营业员、收银员岗位,共计121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效期一年(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
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公司应保证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市****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