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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9日 |
| 标 题:****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平农业(渔业捕许)准予字〔2025〕第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1日 |
申请人: 余立健 身份证号:****2419********19
地址:**县**镇罗合村
申请人于 2025年8月11日提出的关于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核发(渔船购置)的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8月11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农业部公告》(第2315号)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渔业船舶权属及设施设备等项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共涉及审查事项7项,其中合格项共7项,不合格项共0项。本机关认为,涉及审查内容符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申请人提出的该项行政许可,同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对申请人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验、检测)。届时,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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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