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道采砂涉嫌违法行为处罚结果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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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道采砂涉嫌违法行为处罚结果的公示

2025年2月25日,**市明XX有限公司川**采X03X采砂船、**市鑫XX有限公司川**采X04X采砂船、**智XX****公司川**采X06X采砂船、**博XX****公司川**采X07X采砂船、**市志XX有限公司川**采X12X采砂船在**江**市段“可采河段8”乌木滩采砂区超许可范围采砂,涉嫌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经立案调查,上述当事人超许可范围采砂的行为,违反了《**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的规定,违法行为属实。

依据《**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和《**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分别对上述当事人作出处罚:

1、没收**市明XX有限公司违法所得595元,处罚款30,000元;2、没收**市鑫XX有限公司违法所得583.1元,处罚款30,000元;3、没收**智XX****公司违法所得571.2元,处罚款30,000元;4、没收**博XX****公司违法所得654.5元,处罚款30,000元;5、没收**市志XX有限公司违法所得630.7元,处罚款30,000元。

上述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提交听证申请,现将处罚结果予以公示。

执法调查人:陈波、王璐

联系电话:0817-****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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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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