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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公示网站信息丢失,现补充公示如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现将******内河港**港区****码头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及验收意见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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