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农场店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日期:2025-09-01 |
| 现将国家食品抽样检验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 A225********01012C),******农场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农场店销售的泰椒,进货日期:2025年5月28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于2025年7月8日对******农场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该批次不合格泰椒已销售完毕,无留存。 2、行政处罚 经****调查,******农场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农场店经营的该批次泰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主观辨别产品是否合格的能力且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索要产品检验报告,未造成社会影响。****责令当事人召回该批次农产品。 ****已于2025年7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对店内产品已逐一履行查验义务,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 **** 2025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