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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1********207861Y | 建设单位法人:胡澜 |
| 李宁晖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市**区京顺路111号1幢 |
|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8-医院;****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Q84-Q84-卫生 |
| 建设地点: | **市**区 京顺路111号1幢 |
| 经度:116.45536 纬度: 39.966********445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4-01 |
| 朝环保审字〔2025〕001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0000 |
| 281.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1********207861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国润****公司 |
| ****0228MA01HJA14W | 验收监测单位:**华成****公司 |
| ****0114MA01T65C26 | 竣工时间:2025-05-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8-0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8-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js-eia.cn/project/detail?type=6 proid=040ae****172de080f1a25496b809b3a |
| 拟建项目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医院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设床位499张,建筑面积38744.2平方米 | 实际建设情况:设床位499张,建筑面积38744.2平方米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医院无生产工艺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医院无生产工艺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拟建项目生产生活使用清洁能源。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的相关规定。 2、拟建项目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污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及《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的相关规定。 3、拟建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要采取妥善的隔声、减振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政府关于调整**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告》(朝政发[2014]3号)的相关标准及规定。 4、拟建项目固体废物须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须按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项目利****处理站,处理的污水全部在密闭池体和管路内运行,无开放水面(氧化工艺采用机械曝气),并设有一套水喷淋+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风量为1000m3/h,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处理站内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处理站恶臭气体排放,保证项目不影响周边大气环境。 2、废水:项目设置1座化粪池,并利用现有的一套处理能力为293m3/d的****处理站,位于厂区东侧地下,采用“格栅过滤+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工艺,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北****公司****水厂处理。 3、噪声:噪声源主要为诊疗仪器、治理设施等运行产生的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病房均设有隔声窗,院内布局合理。 4、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至项目所在建筑物指定位置,由项目所在建筑物业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包装废物经分类收集后由废品收购厂家回收;UV光氧装置产生的废无汞紫外灯管由厂家更换后回收。 5、危废废物:医疗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并委托中废固废****公司负责收集并运送到**安****公司进行处置;****处理站产生的栅渣和污泥、产生的废活性炭、产生的喷淋废液定期委托**金隅红树林****公司清运处置 |
| 危废废物一般产生后委托**金隅红树林****公司清运处置,增加一个面积约为2.5㎡的危废暂存间仅在有需要时使用;其他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拟建项目位于**市**区京顺路111号1幢 2、拟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拟建项目须按《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有关要求预留采样口、监测孔及配套监测平台,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位于**市**区京顺路111号1幢 2、本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环评报告中的相关要求,满足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项目已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有关要求预留采样口、监测孔及配套监测平台;申请排污许可证编号为****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8.279 | 0 | 0 | 0 | 8.279 | 8.279 | |
| 0 | 2.484 | 0 | 0 | 0 | 2.484 | 2.484 | |
| 0 | 0.152 | 0 | 0 | 0 | 0.152 | 0.15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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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化粪池及****处理站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及《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 | 项目设置1座化粪池,并利用现有的一套处理能力为293m3/d的****处理站,位于厂区东侧地下,采用“格栅过滤+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工艺,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北****公司****水厂处理。本项目物业(******公司)已取得排水许可证(城排2021字第596号) | CODCr、BOD5、SS、氨氮、pH值、粪大肠菌群数、总余氯 |
| 1 | 水喷淋+UV光氧+活性炭吸附 | **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表3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 设有一套水喷淋+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风量为1000m3/h,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
| 1 | 基础减振、建筑隔声、隔声窗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4类标准限值 | 噪声源主要为诊疗仪器、治理设施等运行产生的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病房均设有隔声窗,院内布局合理。 | 厂界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 |
| 1 | 1.HW01医疗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并委托中废固废****公司负责收集并运送到**安****公司进行处置。医疗废物暂存间位于厂区北侧附楼中部,建筑面积18.3㎡; 2.****处理站产生的栅渣定期委托**金隅红树林****公司清运处置; 3.****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回流进入污泥池,污泥池体积为36m3,化粪池污泥于化粪池内暂存,化粪池体积为350m3,污泥拟定期委托**金隅红树林****公司抽运做合理安全处置; 4.本项目活性炭吸附装置中的活性炭填料由厂家定期更换,以保证吸附效率,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更换后拟委托**金隅红树林****公司做合理安全处置; 5.本项目喷淋塔中的喷淋水定期更换,以保证吸附效率,产生的喷淋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更换后拟委托**金隅红树林****公司做合理安全处置。 | 1.HW01医疗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并委托中废固废****公司负责收集并运送到**安****公司进行处置。医疗废物暂存间位于厂区北侧附楼中部,建筑面积18.3㎡; 2.危废暂存间:面积约为2.5㎡,可临时贮存医废外的其他危废废物; 3.****处理站产生的栅渣定期委托**金隅红树林****公司清运处置; 4.****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回流进入污泥池,污泥池体积为36m3,化粪池污泥于化粪池内暂存,化粪池体积为350m3,污泥拟定期委托**金隅红树林****公司抽运做合理安全处置; 5.本项目活性炭吸附装置中的活性炭填料由厂家定期更换,以保证吸附效率,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更换后拟委托**金隅红树林****公司做合理安全处置; 6.本项目喷淋塔中的喷淋水定期更换,以保证吸附效率,产生的喷淋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更换后拟委托**金隅红树林****公司做合理安全处置。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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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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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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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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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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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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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