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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执行《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公告
各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总局令第95号公布,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2025年6月3日****总局令103号公布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简化、免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经营场所客观存在,并且申请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之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终止执行《关于实行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的通知》(固审批发〔2024〕7号)文件,各类经营主体设立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不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需按要求提交真实有效合法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对于2025年9月1日之前已提交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申请,按照原办理方式予以办结。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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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