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1 16:28
****发改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21)37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加大招标投标监管力度,畅通招标投标投诉渠道,健全处理回应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监督部门
建设管理部负责房屋市政等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负责对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
二、投诉举报内容
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监管办法》的规定,受理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等不同阶段不规范行为的投诉举报。重点包括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等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妨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等行为。
三、投诉办理时限
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四、投诉所需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处理回应机制
(一)受理。在接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后,及时查明与投诉案件有关的情况,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告知投诉人。
(二)调查取证。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三)做出处理决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对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对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章做出处罚。
(四)公开受理结果。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公开投诉受理结果,并抄送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备案。
六、行政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
联系人:赵斌
投诉举报电话:0355-****547
电子邮箱:****@126.com
建设管理部
联系人:张佳
投诉举报电话:0355-****055
电子邮箱:****@163.com
****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