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身份证号****2820****131510):
我局处理向你追回社会保险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省****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内容如下:
因你在离开我市******公司后申领了失业补助金,在我市享受失业补助金的同时,在******公司就业并参保(简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在**领取失业补助金,违规领取失业补助金时段为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我局依据《****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保障厅、****财政厅****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关于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168号)、《**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和《**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于2024年11月4日对你作出《**省****追回决定书》(台社保追字〔2024〕58号),已于2024年12月28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给你,要求你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多领取的600元社会保险待遇退回我局指定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苏丹岚,联系电话:0750-****825
单位地址:**省**市台城街道德政路58****中心三楼65-69号窗养老保险待遇股(失业保险待遇股)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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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