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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邮寄文书亦被退回,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你单位。龙金升(身份证号码:433124********633X)于2025年7月23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8月19日受理。申请人称:其是你单位职工。****公司从事电焊工作,2024年8月6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龙金升在车间工作时吊料定位,因不锈钢材料脱落不慎砸伤龙金升左侧脚背部,****医院诊治。现要求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若认为不是工伤,请于本通知书视为送达之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起10日内,向本局(地址:**省**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135号,联系电话:0573-****1617)提供相应证据,如逾期提交或不提交证据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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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