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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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十八里店乡观筑庭园702号楼-1层至4层3903.92平方米房屋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2025-09-02
项目编码 2025-CY/04-0529 挂牌金额 ****6526.26 挂牌日期 2025-09-02 截止日期 2025-09-08
| 项目编码: |
2025-CY/04-0529 |
标的名称: |
**市**区十八里店乡观筑庭园702号楼-1层至4层3903.92平方米房屋出租 |
| 细分类别: |
普通商业用房 |
坐落(地址): |
**市**区十八里店乡观筑庭园702号楼 |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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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
3903.92 |
| 房屋使用现状: |
闲置 |
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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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属设施: |
无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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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项权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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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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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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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十年 |
| 拟出让用途: |
商务办公、宾馆、餐饮、综合市场及商超等符合市、区禁限目录要求 |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平台): |
2025-08-26 |
| 截止日期(公共**平台): |
2025-09-01 |
挂牌总金额(元): |
****6526.26 |
| 披露方式: |
**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市公共**交易服务平台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类型: |
**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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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元): |
****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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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价格(元): |
****6526.26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房屋租金2.65元/平方米/日,每三年递增3%。租金半年付,提前收取租金,免租期三个月,在期内首年。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一个月租金,用于维护合同正常履行,期内无违约终止时无息返还,押金先付。 3.未经出让方书****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改建、扩建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受让方在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对建筑物进行装修、装饰。 4.项****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出让方实际交付为准,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5.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6.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在**市**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标的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所占土地为国有土地。 2.该项目占地四至:**村路、西至观筑庭园小区、南至村路、北至观筑庭园小区。 3.该标的项目业态及项目用途为商务办公、宾馆、餐饮、综合市场及商超等符合市、区禁限目录要求。 4.受让方纳税纳统地点为**市**区。 5.该标的已取得房权证及不动产权证,房权证:X京房权证朝字第889811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889822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889824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889823号,不动产权证:京(2023)朝不动产权第****941号、京(2023)朝不动产权第****415号,京(2023)朝不动产权第****942号,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6.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7.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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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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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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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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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赵松 |
联系电话: |
159****7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