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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8日 |
| 标 题:****关于核发****县越州寿****基地取水许可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浦水利复函〔2025〕6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1日 |
****越州寿仙湖****公司:
2025年8月21日,****公司的取水项目进行了现场核验,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要求及核验意见,****公司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批准年取水量为0.8372万m3/a,取水地址为****村委新塘窝(东经109°31′29.85″,北纬22°8′22.27″),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取水设施为水泵,取水方式为提水,取水用途为生活用水,取水许可证编号为:****,有效期从2025年8月21日至2030年8月20日止,同时下达2025年度用水计划8372m3。
二、在今后的取水过程中,你公司务必按照《**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服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加强取水计量设施维护,按时报送取水量资料,依法足额缴纳水**税。下次延续取水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
三、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并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将对超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税。年内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我局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我局审核同意。
四、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取水单位或个人名称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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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