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祥市监)冒撤字[2025第7号 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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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祥符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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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祥市监)冒撤字[2025第7号 **市**** 撤销登记决定书 (汴祥市监)冒撤字[2025第7号 **市**** 撤销登记决定书

**市******社;

2025年2月28日,卢秋红:身份证类型:中华人民**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410***********0523:向我局反映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2017年6月27日被添加为**市******社的社员及股东,并提交相关材料,我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社于2007年12月19日设立登记,2017年6月27日,******社增加股本和增加成员变更登记事项时,新增卢秋红为**市******社的社员,存在冒用卢秋红身份证件,****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经局研究决定;

撤销2017年6月27日**市******社冒用卢秋红******社的社员及股东等(备案)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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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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