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尔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4MAEKH2180G
地址:**省**市**县**江镇**村香树氹组公河坝公路边1号
2025年8月6日,******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租赁原****公司场地进行汞矿制品生产销售项目的建设,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你公司在原****公司设施基础上已**成1台球磨机、1台分级机、2台压滤机及其他相应附属设施。经查阅资料及对现场负责人询问,你公司汞矿制品项目尚未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8月6日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8月8日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承租合同、设备产品购销合同、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材料等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
****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待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余艾鲜 电 话:0851-****1275
地址:****中心****中心大楼)11楼生态****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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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