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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2021〕179号)、《****市委****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内领办〔2022〕15号)、《****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我县在****基地范围内实施了生猪产能调控措施。经业主自愿申请,配合全县实施生猪产能调控,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等2****基地实施了新增能繁母猪补栏调控,其中补栏能繁母猪72头,补栏后产仔折算能繁母猪71头;资****农场等7****基地实施了生猪补栏临时调控,补栏生猪共21831头。现将详细名单予以公示,干部、群众如有需要反映问题的,请于5个工作日内以真实姓名向****或驻****纪检监察组书面反映或面谈。
联系电话:****(0832-****202)
驻****纪检监察组(083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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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