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通知要求,现将“建设**鑫****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予以公告。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分局环境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股,联系电话: ****010(传真)
附:
娄环涟审〔2025〕25号
关于**鑫****公司年产2000吨塑料泡沫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鑫****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鑫****公司年产2000吨塑料泡沫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鑫****公司年产2000吨塑料泡沫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省**市******社区,总用地面积659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1条塑料泡沫制品生产线(包括预发泡区、熟化区、成型区、冷却脱落区、烘干区、检验区和6吨生物质锅炉等),配套建设办公场所及其他相关环保设施等。主要生产工序为“预发泡+熟化+成型+冷却脱膜+烘干+检验+包装入库”等。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000吨塑料泡沫制品。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5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根据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结论,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文明施工,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中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浓度限值要求;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浓度限值要求,苯乙烯和臭气浓度分别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标准和限值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纯水制备产生的排污水作为冷却脱模工序循环补充水,循环利用不外排;锅炉用水经冷凝后重新加热循环利用,不外排;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有关规定,废活性炭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暂存并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1.09t/a、氮氧化物≤1.15t/a、VOCs≤0.41t/a,通过**市排污储备交易平台购买获得。
三、本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本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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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