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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社行处告字〔2025〕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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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存在拖欠梁晓娟、李敏、孙蒙等25名员工工资305818.8元的违法行为,我局2025年8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你单位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未支付。
证据:****工资表,《****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富人社责改通字〔2025〕第51号)。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拟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理:足额支付梁晓娟、李敏、孙蒙等25名员工工资总计305818.8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地址:**县人民路48号
联系人:杨爽、惠晓辉 联系电话:0913-****296
****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6日